兴安盟财政局关于兴安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兴安盟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内蒙古兴融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八一路海小对面综合楼
被投诉人: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德权
地 址:乌兰浩特市
被投诉人: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青松
地 址:乌兰浩特市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兴安盟鑫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兴安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公资交易《2017》政采0037号)公开招标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其权益,经质疑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合法,没有采购人代表和经济专家,技术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本局认为:
被投诉人组织的“兴安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公资交易《2017》政采0037号)公开招标活动中,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9条《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9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68条第5款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第75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被投诉人在组建评标委员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本次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5款和第7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投诉人组织的“兴安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兴公资交易《2017》政采0037号)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兴安盟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安盟财政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