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中小企业合同融资全部线上完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工信厅、金融监管局,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该办法自2021年6月26日实施。
“对于《办法》的制定印发,自治区做了充分的准备。2020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充分了解了供应商需求和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关键环节,最终印发《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小企业合同融资全部线上完成
哪些企业可以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呢?《办法》规定,凡已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并依法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内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介绍,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全部线上完成。参与政府采购并依法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可以使用政府采购合同向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发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信息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向通过授信审查的供应商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
财政部门不得为供应商合同融资提供担保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坚持‘市场主导,财政引导,银企自愿,风险自担’原则,财政部门牵头为银企对接提供便利,但不得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这位负责人表示,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及融资额度由金融机构决定,而供应商也可以自由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业务风险由融资双方自行承担。
《办法》强调,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支持供应商诚信经营发展。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另有约定除外。
采购人应为融资业务提供必要配合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当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意义,在不损害正当权益、不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这位负责人坦言。
根据《办法》,对于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并应在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给予必要配合。融资供应商或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可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采购人合同融资情况,提醒采购人注意回款账号等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人应当增强诚信履约和风险防范意识,认真核对合同付款信息,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避免不按合同约定账号付款引起的法律纠纷和资金损失风险。
金融机构应做好授信调查支持合同融资
金融机构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呢?《办法》明确,供应商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金融机构应在依法合规做好授信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等,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支持供应商诚信经营发展。但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另有约定除外。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反馈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告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具备在线服务和相关金融服务能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与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对接,规范技术标准,节约资金成本,避免重复研发。
政采合同融资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无论是供应商还是金融机构,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在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的同时,还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
《办法》指出,供应商应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相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应当及时告知金融机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或投诉、暂停、终止、结果变更等情况。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金融机构可解除融资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情形的,由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办法》还明确,金融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发布不实信息或虚假宣传,给政府采购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对不按规定积极开展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视情节由同级金融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约谈,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参与合同融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