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快实现政府采购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8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 王丛虎

本文作者王丛虎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本文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2年第6期。

编者按

本文介绍了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内涵,并对实现路径作出探讨。内容包括:应加强省域、区域政府采购合作与整合性发展;各省应该强化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则的统一并与国家保持一致,主动清除不合理的规定;各省市应该持续清理并加大制裁招标采购中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各省市应该强化智能化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充分运用。



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逐步走向了成熟。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快速推进,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市场迎来转折时期和发展机遇。为此,强化对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的认识、排除统一政府采购大市场建设中的障碍、加块构建政府采购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当下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任务。



一、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内涵

2020年4月和2022年4月,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这两部有关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完善的规范性文件,既彰显了我国加速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也体现了我国要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决心和信心。

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将会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各项制度建设和市场秩序的治理工作。正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所提出的,将会在“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

客观地说,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是一个系统工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除了以上“五个统一”的要求,还需要遵循“四个原则”,即“立足内需,畅通循环” “立破并举,完善制度”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 “系统协同,稳妥推进”,其所要达成的目标包括:“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 “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政府采购市场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要遵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具体要求。而实际上,有关政府采购统一市场的建立问题,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都已经提前布局,并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上看,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规则基本统一、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开放、运行有序”的态势。

具体而言,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基本形成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支撑的政府采购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既确立了不同采购方式的运行程序和规范标准,同时也引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地防止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行为;与此同时,在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基础上,又保证了各类采购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在政府采购服务形式上,政府采购服务机构推广了多业务合并申请,通过“一表申请”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后续重复使用并及时更新;还推行采购服务“一网通办”制度,基本实现了政府采购全程网上办理。在政府采购的监管方面,通过大力推进部门协同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外部监督作用,基本实现了全程监督、实时监督的目标。

不难看出,我国的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已经基本形成。



二、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大市场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大市场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要求,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这表现为:一方面,应该遵循意见提出的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加快实现统一大市场的各项目标;另一方面,还要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具体原因,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具体说来,政府采购市场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还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政府采购的规则尚未完全统一

首先,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还未能落实,比如各地还未能实施市场主体的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其次,各地的政府采购也未能实现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制度以及共享共用信用惩戒制度等。

(二)政府采购市场还存在竞争不充分或虚假充分的现象

这主要表现为在政府采购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标准还有待统一,而对于实际需要扶持的中小微企业的限制条件较多,对各类参与政府采购的市场主体未完全达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以及一定程度上存在借用或滥用虚假资质参与政府采购的现象等。

(三)许多地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度不高

这一方面是因为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共信息互通共享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不充分,尤其是参与政府采购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不够。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和透明度不高也就容易导致围标串标现象以及各种干预中标的现象的存在。

(四)政府采购平台的各类技术规范或制度还不够完善

政府采购平台应该融入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体系,同时还应该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区域间无技术壁垒等要求。但是,应该看到,当下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平台还存在短板,比如全流程电子化标准还不够统一、信息共享的规范化标准化还不完善、不同地区间还存在技术壁垒等。

当然,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地方政府缺乏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识,更多考虑地方利益,因而形成了保护性购买是主要原因。这具体表现为:各地政府禁止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变相要求本地采购人购买本地企业的产品、通过规范性文件设定地方技术壁垒等。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监督力度不够、监管工具和手段有限、新型技术手段如区块链技术应用不足等也是造成以上现象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的路径

不言而喻,政府采购市场应从属于全国的统一大市场,应遵循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实现市场主体公共信息互通共享、采购平台优化升级,落实政府采购市场监管标准化和规范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等。为了实现统一大市场规则的要求,政府采购领域还应该从以下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区域、省域政府采购合作与整合性发展

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应该高度重视相邻区域、省域之间的政府采购合作共享。比如,相邻省、市之间可以合作设立政府采购政策目录清单,及时清理并废除各省、市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区域合作的省、市还应联合清理政府采购中对外资企业、外地企业的歧视性政策并废止地方保护的各类不适当规定,注重加强省、市间产业项目部门以及政府采购的协调合作,建立政府采购的协调解决机制,以推动区域间政府的联合采购行动。


(二)各省应该强化政府采购流程和规则的统一

具体说来,各地应该自觉清理并废除妨碍供应商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比如,各地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等;各地政府集中采购相关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也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各地也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与此同时,还要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或进入本地采购市场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三)各省市应该持续清理并加大制裁招标采购中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

各地应该在执行国家有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查处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现象;同时,对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的现象应该严格执法、严厉制裁。


(四)各省市应该强化智能化技术在政府采购中的充分运用

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能够明显推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的实施,完善市场监管程序,促进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为此,应该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采购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的基础上,强化大数据的统计分析、区块链的留痕和存证、人工智能的自动比对与问题发现等强大功能,进而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监管新模式。同时,强化和鼓励跨行政区域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真正形成良好的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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