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未单独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能否通过资格审查?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5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中并未单独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但在最后提供了一个关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总承诺函,该情况下,该供应商的资格审查能否通过?


答:

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形式和要求应由采购人根据法律制度规定和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如果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是由供应商自行承诺,则采购人不应拘泥于承诺函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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