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变更后,成交公告怎么写?来看10个非招标方式的典型问题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公开招标失败,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要求可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那么,申请采购方式变更后,中标、成交公告应该怎么写?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是否需要采购人立项批复文件?今天来了解下非招标方式采购中10个典型问题。
1.招标采购变更方式后,中标、成交公告采购方式写什么?
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后只剩两家投标供应商,比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继续进行,最终中标、成交公告上采购方式是写公开招标还是写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呢?
答: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后只剩两家投标供应商的,需要废标处理。废标后,采购人履行审批程序,可以申请、批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评审报告和成交公告上载明的采购方式就是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这里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用非招标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202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披露,财政部将按照《改革方案》(即《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针对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形,研究完善相关交易规则,提高各种采购方式之间转换的灵活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政府采购工程非招标方式是否需要采购人立项批复文件?
答:采购人采购基本建设工程,在组织采购前,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3.竞谈、竞磋、询价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是否属于要约邀请?
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活动公开发布的采购信息公告均属于要约邀请,因为这些公告均属于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4.包含两类不同品目的项目招标失败后可以分开采用非招方式吗?
两个不同品目的东西放到一起采购,总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采购失败后,把两个品目分开来走,同时减少采购需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违规?
答:不违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失败后也可以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品目废标后把两个品目分为两个标段采购,同时减少采购需求,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5.非招标采购方式资格审查应该由谁来做?
为什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是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做资格审查,但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由采购人做资格审查?
答:依照《政府采购法》,无论是招标方式还是非招标方式采购,都应当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审查资格。这一点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有充分体现。但在实践中,一些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2013年12月19日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做资格审查,这就与《政府采购法》发生了冲突。从立法的精神来看,也应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其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做资格审查事项更为合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七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6.水利维修养护工程200万元以内,应该走非招标采购吗?
答:应该走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内,应走政府采购程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法律依据: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7.非招标服务项目能不能固定价不变,以销售额确定成交?
答:不可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采用的是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注: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评定成交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案和价格应当作为主要评审因素。谈判文件可以规定对方案部分和价格部分采取分段评审。这可能预示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的方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实行两轮或三轮报价。第四十八条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8.竞谈、询价,可以规定供应商质疑须在响应截止前三天吗?
答:不可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9.非招标采购中,哪些情况可以不退供应商的保证金?
答:五种情形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是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是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是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是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0.非必须招标工程合同已履行,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怎么办?
工程项目40多万元预算,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合同已履行,资金已拨付,按什么规定处理?
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工程招标规模标准的、达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应实行政府采购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有许多环节缺失。应该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