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公告:投诉处理过程中未依法暂停采购活动,采购人被责令限期改正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8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李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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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财政部发布9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零四十二号至第二千零五十号)。

据了解,在这9则信息公告中,其中6则为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第二千零四十二号、第二千零四十三号、第二千零四十四号、第二千零四十五号、第二千零四十七号、第二千零五十号),2则为行政处罚结果公告(第二千零四十八号、第二千零四十九号),1则为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第二千零四十六号)。

在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第二千零四十四号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应当通过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就采购方式适用错误、投诉处理过程中未依法暂停采购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责令代理机构就采购方式适用错误、资格审查错误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千零四十五号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某公司所投超声治疗仪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要求,涉嫌违反医疗器械强制性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第二千零四十七号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千零五十号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发现本项目存在采购人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未依法组织评标活动、未按规定对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和信息发布不规范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分别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具体问题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第二千零四十八号)、恶意串通(第二千零四十九号),财政部门对违法供应商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第二千零四十六号)中,举报人反映某供应商公司提供检测报告的单位不具有检测机构资质。财政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扣除该相应评审得分后,本项目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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