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58号:质疑期间可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吗?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2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赵志明

关键词

质疑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成交结果公告


案例回放

某县政府广告宣传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A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认为磋商文件中的评审标准不合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次日开启响应文件,并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答复质疑: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即视为认可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质疑不成立。

A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提出质疑时未开启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开启前未答复质疑,在成交结果公布后才答复质疑,该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财政部门认定成交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并开展调查后认为,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不成立的情况下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无不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质疑期间可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吗?


专家点评

四川省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毅认为,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的执行和质疑答复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程序,收到质疑后不一定都会暂停采购活动,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成交结果必须在答复质疑后发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核实认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不成立,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具体到本案例,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符合94号令第十三条“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程序合法,没有违规。

实际中,采购代理机构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呢?“收到质疑函,我们一般不会暂停采购活动,除非接到财政部门要求暂停活动的通知。”河北金轩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新认为:“94号令中只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答复质疑时,我们会告知质疑供应商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供应商投诉后,是否暂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门来决定。”

“作为采购代理机构要注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于供应商的救济程序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同。”福建兴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慧忠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在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答复质疑前必须暂停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规定,不要混淆两法的规定。”

林慧忠提醒,政府采购活动的很多环节有时限规定,比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等,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因为答复质疑导致超过结果公告发布的时限规定,反而违规了。

刘毅还建议,收到质疑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研判,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最好在开启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修改采购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延期开启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不建议拖延答复质疑的时间。

综上所述,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不成立,在质疑答复前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不违规。即便针对采购文件的质疑成立,应当澄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均不需暂停采购活动。

“另外,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妥当,应当是结合质疑事项(评审标准是否合理)来答复,不能认为供应商递交了响应文件即视为认可磋商文件中的条款。”林慧忠提醒道。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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