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也参与了投标,算串标吗?
问: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制造商也参与了投标,算串标吗?
答:不属于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应按照不同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投标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公开招标项目,对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由谁来进行?
答:由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问: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了配送车辆和投入人员的数量要求,合规吗?
答:要看配送服务的具体情况,如果配送的情况确实需要规定的配送车辆和投入人员数量,是合规的。如果规定的数量与项目实际需求不一致,那就是属于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的条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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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采购进口产品可以直接采用非招标方式吗?
答: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如果确实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问:招标文件可以不设最高限价吗?
答:是否设立最高限价是采购人的权利,如果采购人经过需求调查发现因市场价格浮动等原因导致项目预算偏高,可以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当然也可以不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