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知识问答|政府采购项目被质疑导致中标无效后,是顺延第二名中标还是重新组织招标?
问:政府采购项目被质疑导致中标无效后,是顺延第二名中标还是重新组织招标?
答:是顺延第二名中标还是重新组织采购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种情况是:质疑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如果剩余合格供应商不少于3家且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时,应当依法顺延第二名中标。否则应当重新组织采购。应当注意的是: 这里的前提必须是因质疑导致的中标结果无效。如果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那么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第二名中标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种情况是:质疑成立,影响采购结果。剩余的合格供应商也不少于3家且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但是在处理质疑时发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仍然影响采购公正的,应依法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依据:
一、《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以上“(二)”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继续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增加“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后仍然影响采购公正的” 作为前提条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作者:陈柏青 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