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知识问答⑬ | 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关系需要申请回避吗?
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存在同学、战友、老乡、朋友等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需要申请回避吗?除条例第九条以外还有哪些需要回避的情形?
答:同学、战友、老乡、朋友关系虽然不属于条例第九条列举的四种回避情形,一般不需要回避,但如果其关系实际上影响或可能影响到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也需要回避。
除条例规定的五项回避情形之外,下列情形也需要回避:
一是采购人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评审专家需要回避,但可以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二是由于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重新采购的,原评审专家需要回避;
三是评审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五是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条例释义及以上“(五)”:同学、战友、老乡、朋友关系等,如果其关系实际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到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也需要回避。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明确,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5.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6.《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作者:陈柏青 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