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2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检查过程中,发现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部分共性违法违规行为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违规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人未根据项目特点,按照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选择恰当的采购方式,武断将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大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在财政部门查处不适用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后,又将情况类似且预算金额远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全部转为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违规选择评审方法。在选择评审方法时,各采购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滥用综合评分法的问题。一是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部分采购人未将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二是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的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不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或者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未达到50分以上。

(三)采购程序倒置。采购人在个别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程序倒置问题,特别是对于可以在电子卖场或框架协议中实施直购的项目,采购人错误认为先实施后采购也可以采购到特定供应商的产品、服务,因此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采购程序倒置甚至导致供应商为了收回已付出的企业成本进行围串标。

(四)评审因素设置问题。在设置评审因素时,采购人存在以下几种突出问题:一是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不直接相关;二是将不可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分项;三是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四是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五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被投诉后采购项目仍继续执行。采购人已得知采购项目被投诉到财政部门,在财政部门未作出裁决且暂停时间不足三十日的情况下,采购人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最后投诉成立,对投诉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造成损失,采购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按规定进行履约验收。采购人在履约验收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情况,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不进行验收;二是采购人未对采购需求中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三是采购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案进行验收;四是采购人在没有完成验收前,就将全部采购资金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五是采购人履约验收流于形式,将不符合采购需求的货物、服务、工程验收合格。

二、关于加强监管的相关要求

(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凡涉及上述问题的采购人,将作为《三年行动方案》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对情形较为严重的将纳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并在政府购云平台进行亮灯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日常监管和2025、2026年的监督检查中加大对上述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纳入自治区党委监督贯通协调平台。

(二)及时处理处罚移交案件。财政部门收到纪委监委、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已经查实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处罚。人民法院对涉及政府采购案件裁判文书中认定有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可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违法事实等证据予以行政处罚。

(三)建立处理处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等违法活动处理处罚结果运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当事人的处理处罚结果,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采购和非招标工程采购中可以直接采信。代理机构被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的,暂停或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4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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