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采购中的投诉,这些问题你应该知道!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6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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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出质疑后,招标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或者质疑方对答复不满意,那么便需要申请投诉。今天这八个关于投诉的问题,你都知道答案吗?


1.投诉处理中,业绩真伪是由财政部门负责证明还是由投诉方举证?

答: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2.更正公告,处理投诉时应以更正前后哪个内容为准?

某无人机项目,开标前供应商向代理机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受理后,组织专家讨论,发布了更正公告,后对供应商进行质疑答复,内容涉及质疑的内容。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时,应以变更前后哪个内容为准呢?

答: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针对供应商质疑对招标文件进行了澄清或修改,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就澄清或修改内容对供应商进行了质疑答复。

财政部门收到该供应商投诉,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该供应商投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已通过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得到全部解决的,该供应商的投诉予以退回。(二)该供应商的投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只得到部分解决的,财政部门就供应商质疑环节未得到解决部分开展投诉处理程序。(三)该供应商投诉内容,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与供应商质疑内容无关,质疑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财政部门应当受理该供应商的投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3.投诉不能超过质疑范围,投诉处理也不能超过投诉内容吗?

答:供应商投诉,投诉书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财政部门受理供应商投诉应围绕投诉书中的“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开展工作。因此,投诉处理也不能超出投诉的内容范围。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存在其他违规违法问题和线索的,应另案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投诉过程中,质证和调查取证算在30个工作日内吗?

答: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一款,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5.代理机构不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可以直接向财政部门投诉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违规不受理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起投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5.投诉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合同已履行,后续怎么办?

答:投诉事项成立而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但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门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协助处理投诉时,原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必须签字吗?

某项目评标委员会由5名专家和2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对相关事项进行评审,原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必须签字吗?只有评审专家的意见可以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 其中提及的都只是“专家”(该专家并不局限于是原评审组的专家,可以是原评审组之外的其他专家,也可以是采购人单位可能有的专家),并不包含原评审组中的采购人代表。因此,如果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按上述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时,原评审组中的采购人代表无需签字,除非采购人代表也是作为专家身份被财政部门邀请参加相关评审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7.投诉供应商在网上搜索的证据真实有效吗?

答:网上信息仅作为线索,如果作为证据,需要经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8.既有投诉又有举报,可以并案处理,还是各自都要回复?

答:具体要看该案的投诉与举报是一个供应商,还是两个不同的供应商。若是一个供应商,并案处理就可以了,若是两个不同的供应商,调查核实一起做,《投诉处理决定书》和《举报调查核实结果通知书》分别下达(处理)就可以了。

另外,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均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间举报处理办法》,认真履行其规定的程序,责成专人负责(两人),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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