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总公司能使用分公司的资质证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问:小型企业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是微型企业,能享受扶持政策吗?
答:在预留份额、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上,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没有差别。供应商为小型企业,应当享受扶持政策,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将划型错填为微型企业,并未为其谋取额外利益,应视为实质性响应。但由于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确实存在瑕疵,可要求其予以书面澄清,澄清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问:中标人未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并非签订合同的法定前置条件。若中标人未按约定支付,代理机构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问:采购人与供应商解除合同后,可否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答: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库司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财政部国库司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财库便函〔2019〕154号)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总公司能使用分公司的资质证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资质证书属总公司的内部资源。因此,总公司可以用分公司资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须符合相关资质证书的管理要求和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问:供应商发现违法行为时已超出质疑期限怎么办?
答:可以提出控告和检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控告和检举没有时限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