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刘辉 邓素芳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吗?
答:采用联合体形式预留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应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比例,即可组成联合体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联合体中除中小企业外的其他成员没有要求。
2.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答:法律没有禁止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A、B公司若均不是大型企业,就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事业单位与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吗?
答:不可以。事业单位不是企业,采购项目接受联合体的,事业单位与其全资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关于联合体成员的规定,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什么样的联合体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或者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比例的,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5.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某微型企业与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后,又与另一家大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两家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吗?
答:不可以。微型企业以联合体成员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再以分包供应商身份与其他供应商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涉嫌恶意串通。
6.同一项目,某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组成联合体,该中小企业还可以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吗?
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某公立大学和某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吗?
答:采购项目采用联合体形式预留的,中小企业可以与非企业主体组成联合体。公立大学一般是事业单位,属于非企业主体,可以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中中型企业承担的部分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比例,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8.“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大企业可以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吗?
答: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规定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果采购文件没有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则供应商不能以联合体身份参加。只有当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视同中小企业时,才能参加。
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的预留份额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大型企业可以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采购文件规定比例,可以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